被执行人李刚,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执行的李刚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刑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鲁03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执行罚金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303执13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