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兰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242刑初30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2-21公开日期:2020-03-30
当事人:曾兰平
案由:危险驾驶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242刑初3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兰平,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兰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兰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曾兰平酒后驾驶号牌为渝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酉阳县翠屏山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翠屏山大道滨江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分别为187mg/l00ml、170mg/l00ml。

2019年10月29日0时45分许,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将曾兰平带至酉阳县人民医院,会同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2019年10月30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兰平被抽取的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6.0202mg/100ml。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兰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兰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曾兰平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曾兰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曾兰平酒后驾驶号牌为渝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酉阳县翠屏山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翠屏山大道滨江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分别为187mg/l00ml、170mg/l00ml。

2019年10月29日0时45分许,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将曾兰平带至酉阳县人民医院,会同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2019年10月30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兰平被抽取的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6.0202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工作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论、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及登记表(附光盘)、封存笔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证人罗某、曾某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