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富港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岑恩迪。
上诉人何华湛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富港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平法院)(2019)粤0783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开平法院曾于2019年12月5日向何华湛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何华湛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何华湛并无如期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