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朋,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泉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朋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0日晚10时33分许,被告人韦朋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行经萧水线13KM+560M处即平阳县麻步镇敖寒村路段时,与赵恒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韦朋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韦朋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达醉酒程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韦朋对上述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韦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