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景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922行审54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青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2-18公开日期:2020-04-03
当事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景轩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冀0922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城乡服务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2001035010U。

法定代表人:张敬先,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俊义,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长。

被执行人:杜景轩,男,汉族,1984年6月9日生,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7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79.94㎡;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372.48㎡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叁万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整(30元/平米)。

被执行人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间内也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2019]7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材料齐全、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19]7023号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