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志勇、蒋献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803执1646号之二
所属地区:衢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2-19公开日期:2020-03-25
当事人:陈志勇;蒋献忠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执16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蒋献忠,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勇与被执行人蒋献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9)浙0803民初21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蒋献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蒋献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人民币461529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6822.94元。

但被执行人蒋献忠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蒋献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7000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70000元。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蒋献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蒋献忠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未发现被执行人蒋献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陈志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