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祥龙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1刑更297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长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2-25公开日期:2020-03-23
当事人:白祥龙
案由:故意杀人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刑更297号罪犯白祥龙,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吉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祥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5779元。

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吉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认为,罪犯白祥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

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25779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白祥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