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风兰诉刘培森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甘0321民初183号
所属地区:永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2-19公开日期:2020-02-29
当事人:刘风兰;刘培森;李善珠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321民初183号原告:刘风兰,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刘培森,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李善珠,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刘风兰与被告刘培森、李善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风兰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风兰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风兰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