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培森,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李善珠,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刘风兰与被告刘培森、李善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风兰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风兰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风兰撤诉。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