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秋,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之光与被执行人孙秋合同纠纷一案,即本院(2019)鲁050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5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帐户内资金余额较小。
5.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