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志卫于二O二〇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〇年二月十一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或返还、或履行)100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待定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5***********9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李亚南书记员:杨鑫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