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今松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刑更292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2-27公开日期:2020-03-05
当事人:金今松
案由:故意杀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刑更292号 罪犯金今松,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图们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鲁10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今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金今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金今松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金今松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金今松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