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鲁10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今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金今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金今松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金今松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金今松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