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襄黎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403执333号
所属地区:长治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2-20公开日期:2020-03-10
当事人:原襄黎
案由:其他案由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403执333号被执行人:原襄黎,男,1964年6月26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原襄黎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晋041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原襄黎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3050元,但被执行人原襄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