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济宁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思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811执恢1070号之一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2-10公开日期:2020-07-01
当事人:济宁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思库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恢1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车站西路济宁市经济开发区西首。

法定代表人唐雪梅,经理。

被执行人:苏思库,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思库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己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1、银行存款: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2020年1月8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思库名下有银行存款12014.15元、2205.57元,分别进行了线上扣划。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2、车辆: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思库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3、工商登记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思库名下无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苏思库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5387.86元,并线上进行了冻结,不具备扣划条件。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5、不动产: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进行了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苏思库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84000.00元,实执到位14219.72元。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