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守钱与王加军、王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703执1110
所属地区: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2-13公开日期:2020-06-30
当事人:陈守钱;王加军;王金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执1110之七 申请执行人:陈守钱,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被执行人:王加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被执行人:王金阳,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19)苏07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陈守钱与被执行人王加军、王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的存款609元、在江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两个账户的存款1208元、481元。

公安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函询连云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于2019年12月6日向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送达了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加军在该公承包经营收益分配收入13万元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王加军在该公司的经营分配收入6880.2元。

本院现已支付申请人8678元、扣留执行费500元。

此外,两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于2019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