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加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被执行人:王金阳,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19)苏07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陈守钱与被执行人王加军、王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的存款609元、在江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两个账户的存款1208元、481元。
公安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函询连云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于2019年12月6日向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辛分公司送达了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加军在该公承包经营收益分配收入13万元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王加军在该公司的经营分配收入6880.2元。
本院现已支付申请人8678元、扣留执行费500元。
此外,两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于2019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