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唐玉亭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691财保12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2-19公开日期:2020-06-19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唐玉亭;郝玉玲;栖霞市银龙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赵云兴;李文令;李文卿;李淑真
案由:其他案由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1财保12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83220773P。

负责人:马国栋,行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隋锡进,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倩,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玉亭。

被申请人:郝玉玲。

被申请人:栖霞市银龙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果品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544911257。

法定代表人:唐玉亭,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云兴。

被申请人:李文令。

被申请人:李文卿。

被申请人:李淑真。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玉亭、郝玉玲、栖霞市银龙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赵云兴、李文令、李文卿、李淑真的银行存款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玉亭、郝玉玲、栖霞市银龙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赵云兴、李文令、李文卿、李淑真的银行存款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