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马国栋,行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隋锡进,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倩,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玉亭。
被申请人:郝玉玲。
被申请人:栖霞市银龙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果品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544911257。
法定代表人:唐玉亭,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云兴。
被申请人:李文令。
被申请人:李文卿。
被申请人:李淑真。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玉亭、郝玉玲、栖霞市银龙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赵云兴、李文令、李文卿、李淑真的银行存款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玉亭、郝玉玲、栖霞市银龙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赵云兴、李文令、李文卿、李淑真的银行存款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