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步春云与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1003民初7122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2-05公开日期:2020-06-19
当事人:步春云;蒋茜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003民初7122号原告:步春云,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全,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婷,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茜,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兰苑B区。

原告步春云与被告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春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全、金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春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人民币14136.99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9日;从2019年8月10日起,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继续以年利率24%计息,直至实际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前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3、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扬州市邗江X苑B区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贷合同,就其向原告借款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履行期限为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止,月利率1.5%,按月结息;对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原告提前收款、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亦做了明确约定。

为保障原告债权实现,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扬州市X苑B区产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双方明确了抵押范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计人民币25万元;然被告未能依约偿还本息,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5万元、利息、违约金人民币14136.99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9日;从2019年8月10日起,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继续以年利率24%计息,直至实际清偿时止)。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未果;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如被告不能偿还前述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押担保的位于扬州市邗江X苑B区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准原告如上之诉求。

被告蒋茜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5日被告蒋茜与原告步春云签订借贷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贷合同中对贷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蒋茜交付25万元,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并以被告所有的扬州市邗江区房屋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登记。

后两被告仅支付原告2019年5月14日前的利息,对借款本金及以后的利息未能支付,原告催要无着后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步春云与被告蒋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的数额为25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故应承担本案的责任,除应归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间的利息,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外,还应按照约定承担律师费,但应以不超过24%为限。

被告以其所有的扬州市邗江区房屋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登记,依法有效。

在被告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