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国新、张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125执恢14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江永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2-04公开日期:2020-02-05
当事人:周国新;张翔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125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新,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张翔,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湖南省江永县。

申请执行人周国新与被执行人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湘1125执47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发现被执行人张翔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新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0年2月3日向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本院已将该被执行人坐落在江永县潇浦镇永新路10号的车库依法拍卖并出售,该案分配了12945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0年2月4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还有13705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