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青岛爱氏工艺品有限公司、王九珍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2民终925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2-04公开日期:2020-02-04
当事人:青岛爱氏工艺品有限公司;王九珍
案由: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9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爱氏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赵国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丽,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九珍,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学,系王九珍配偶。

上诉人青岛爱氏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氏工艺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九珍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爱氏工艺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被上诉人王九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氏工艺品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驳回王九珍要求支付19110.60元的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王九珍负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王九珍已书面明确放弃享受退休时的一次性生育补助,属于自愿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2013年王九珍因在其他单位下岗,欲到爱氏工艺品公司处工作。

因王九珍尚有五年即到退休年龄,爱氏工艺品公司不予接收。

王九珍承诺到时不享受任何待遇,书面声明不再向爱氏工艺品公司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并签字捺印。

在这个前提下,爱氏工艺品公司与王九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主动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爱氏工艺品公司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内履行了相关义务。

尽管国家规定了给予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这是赋予职工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行使在于职工个人。

王九珍以放弃领取该费用作为再就业的条件,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自愿处分,完全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法院的错误判决,往往起到风向标的作用,若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墨守成规的引用行政政策,那么势必会造成接近退休、年龄偏大人员的再就业困难,也会造成该类人员提前下岗的可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据上,原审判决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会对社会再就业方面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对于再就业接收单位是不公平的。

为此提起上诉,请依法予以改判,驳回王九珍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九珍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王九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9]第321号裁决书,并依法判决爱氏工艺品公司向王九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911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爱氏工艺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认 定 的 事 实 工作简历 2013年1月至2018年11月在爱氏工艺品公司工作。

退休时间 及 单 位 2018年11月份在爱氏工艺品公司工作退休。

独生子女 优 待 证 情 况 子女姓名 李雪 性别 女 子女出生时间 1996年1月15日 独生子女优待证号 第004900号 发证时间 1996年10月30日 申请仲裁 时 间 2019年5月8日 仲裁事项 请求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9110.6元。

仲裁结果 驳回王九珍的仲裁请求。

是否起诉 王九珍起诉,爱氏工艺品公司没有起诉。

对仲裁卷宗是否有异议 王九珍、爱氏工艺品公司对仲裁卷宗均没有异议。

是否有 新证据及证明事项 王九珍提交青岛市企业职工退休(职)核准表一份,证明退休时间。

爱氏工艺品公司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独生子女政策曾经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用人单位向本单位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与职工约定的方式排除该项义务。

故王九珍与爱氏工艺品公司之间放弃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爱氏工艺品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王九珍支付该款项。

王九珍要求撤销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9]第321号裁决书,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青岛爱氏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