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文举与毛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181民初9530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巩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2-03公开日期:2020-02-19
当事人:高文举;毛付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9530号之一原告:高文举,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回郭镇前庄村兴隆街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付良,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卡子湾华凌时常机电区。

原告高文举与被告毛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高文举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文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