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汝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15刑初257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2-06公开日期:2020-05-14
当事人:王汝德
案由:危险驾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汝德,男,51岁(1968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本科文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汝德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王汝德提供了法律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汝德酒后驾驶轩逸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西街西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王汝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mg/100ml。

被告人王汝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王汝德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并认为被告人王汝德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汝德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汝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汝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王汝德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王汝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