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1民初5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日照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2-19公开日期:2021-01-10
当事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新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58号原告: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8181469X。

法定代表人:孙全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华润置地广场**楼**。

负责人:胡明,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伟,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丁新华,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丁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