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波,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3X。
系原告陈礼杰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居,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之十一,公民身份号码:440************453。
系揭阳市揭东区*******民委员会推荐公民。
被告:许少旭,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许厝寨内反照六号,公民身份号码:445************592。
被告:陈剑丰,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牛墟东里边围北二巷二号,公民身份号码:445************516。
被告:陈育彬,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牛墟池顶围正二巷三号,公民身份号码:445************531。
原告陈礼杰诉被告许少旭、陈剑丰、陈育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礼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波、林正居、被告陈育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少旭、陈剑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礼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7865.32元(其中医药费31969.22元、护理费3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28396.10元、交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122865.3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1日晚上11点多,原告陈礼杰从家里出来之后就去朋友的理发店喝茶,大概到了第二天凌晨1点钟左右,陈礼杰和朋友约好去罗山“大笑茶座”小喝两杯,然后与朋友邢剑龙、王家欢乘坐邢剑龙的小车去茶座。
到了之后开了一间包厢(6号)叫了一件330毫升的小罐百威啤酒,与茶座老板的儿子郑梓楠还有茶座老板的妻舅(蔡玉伟)一起在包厢里面饮酒,喝了大概半个多小时,突然有人推开他们的包厢门,陈礼杰印象中对方是四个人,他只认识一个名叫“锐佳”的,其他人和邢剑龙应该是认识的,邢剑龙就叫他们坐下来一起喝酒,但是他们说自己已开了一间包厢。
说过之后,锐佳和一个名叫许少旭的还应邀坐了下来,陈礼杰与被告许少旭并不相识,许少旭坐在邢剑龙旁边指着陈礼杰问邢剑龙“这就是陈厝那个啊弟吧?”许少旭说这话的时候陈礼杰并不明白是什么意思,也没多想,接着几个人就一起喝了几杯,然后许少旭、锐佳就过去他们自己开的包厢(7号)。
也不知道过了多久……许少旭一伙再度推开6号包厢的房门,这一次是3个人都进来,王家欢便叫他们坐下来一起喝酒,然后他们就都坐下来了,等到桌面上的酒喝完了陈礼杰就说买单走人吧。
可是许少旭却邀请王家欢、邢剑龙、陈礼杰去7号包厢再喝,陈礼杰本来是拒绝的,可不知道是王家欢还是邢剑龙跟陈礼杰说:“没事,都是熟人,喝不下就唱歌吧。
”然后许少旭搭着陈礼杰肩膀拉其进包厢。
进包厢之后本来气氛都很好,王家欢和邢剑龙在唱歌,许少旭很客气的跟陈礼杰聊天喝酒,期间还称兄道弟,邀陈礼杰点首歌去唱,陈礼杰就去点了,接着许少旭搂着陈礼杰的肩膀叫其切歌,陈礼杰说不用,他们(指王家欢、邢剑龙)在唱,等他们唱完再来,话刚说完,许少旭就直接拿罐啤酒往王家欢身上砸,叫其切歌。
酒罐虽没砸到王家欢身上,但引发王家欢的不满,他把话筒放下说了句“你们自己去唱,我走了。
”然后他走了出去。
剩下陈礼杰、邢剑龙、许少旭及其朋友等人继续喝酒聊天,期间因为陈礼杰喊了许少旭的小名“少生弟”,许少旭就把眼睛瞪过来,然后不知道许少旭和一名外号叫“番薯”的朋友说了什么,接着番薯(即被告陈育彬)就要打陈礼杰,陈礼杰准备反抗的时候许少旭就勒住陈礼杰的脖子,被告陈育彬趁机用拳头往陈礼杰头部脸部打了好几下,导致嘴巴流血。
邢剑龙见状急忙拉住了陈育彬,王家欢也不知什么时候跑进来劝架,被劝出包厢后陈礼杰还一直称呼许少旭为少旭哥。
陈育彬却始终不依不饶地辱骂陈礼杰,还跑过来要打陈礼杰,陈礼杰反驳了几句,然后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又被陈育彬打了一顿,之后陈礼杰就被王家欢拉到邢剑龙的轿车上,陈育彬却始终大吼大叫说要打死陈礼杰,因无故挨打不甘心,陈礼杰就下了车跟陈育彬说“你一定会后悔的。
”然后陈育彬跟陈礼杰说“我一定不会后悔的,我要弄死你”接着又对其表兄弟陈剑丰说“活生生把他打死了”。
陈礼杰反驳说“来啊,你来啊。
”许少旭就指着陈礼杰说“你要是那么拽的话就要干死你”,同时指使旁边的“陈剑丰”打陈礼杰,说完陈育彬跑过来会同旁边的“陈剑丰”一起暴打陈礼杰。
王家欢赶忙劝架,这时许少旭突然就去打王家欢,不准王家欢劝架,陈礼杰被他们几个人殴打后躺在地上几乎痛到失去意识,可看到王家欢因为劝架导致被殴打,陈礼杰越发愤怒,本着站不稳的身体,摇摇晃晃走到许少旭身边抓其脖子,不料全身毫无力气,被一个反扑再次摔倒在地上,接着他们几个人走过来将倒在地上的陈礼杰再一次狠狠地暴打。
躺在地上的陈礼杰看到陈育彬手中拿了一块砖头,陈礼杰忍着疼痛爬了起来坐在地上一会,眼见陈育彬又跑过来要打他,陈礼杰就撑着身体摇摇晃晃站起来走了几步,不料又被“陈剑丰”摔打在地,陈礼杰只能瘫坐地上,但他们还是不肯就此罢手,接着过来要继续殴打陈礼杰,这时一位好心的老伯帮忙劝架,就在老伯和陈礼杰的朋友阻止他们施暴的同时,“锐佳”把陈礼杰扶到小车的后座,可是“许少旭”却跑到驾驶位上伸过手往后面打陈礼杰的头,然后启动车子同时对其同伙陈育彬和陈剑丰说:“抓他去其他地方弄死他”。
随后许少旭被邢剑龙拉扯下来,几个人在劝阻许少旭的时候陈育彬和陈剑丰趁机往另外一个方向把陈礼杰拉下车暴打。
经过了几度暴打,陈礼杰瘫软的身子已坚持不住了,在老伯的撑扶下上了邢剑龙的轿车,上了车的陈礼杰全身疼痛而且头晕目眩只想睡觉,就在昏昏沉沉中陈礼杰隐约听到有人跟其说对方可能吸了毒。
听到他们可能吸毒的时候,陈礼杰非常害怕和惶恐,害怕他们毒性发作、失去人性、杀人不眨眼,害怕被抓去其他地方活活打死,所以硬是撑着身体下了车,此时的陈礼杰头晕目眩意识模糊,随手抓到一硬物在空中比划几下,意图警告凶手不要再伤害他人。
不料却被陈育彬用砖头狠狠的砸中了头部几下,陈礼杰顿时头痛难忍,感到离死神已不远,只好强忍伤痛拨打了110报警,报完警后又打电话给其父亲陈惠波,随后陈礼杰便晕倒在地,直至警察到达现场处罝。
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清楚地记录三名被告的犯罪行为,该监控视频已被新亨派出所提取。
陈礼杰牙齿及多根肋骨被打折、全身伤痕累累被送往人民医院救治。
经法医监定陈礼杰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由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原告无钱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25日出院回家继续医治。
被告许少旭是刑满释放分子,曾因吸毒涉毒被判刑,事发时许少旭及其同伙饮碑酒并不多,不可能酒醉丧失理智,他们极有可能吸食毒品出现幻觉,引发冲动、丧失理智出现暴力攻击等变态行为,才导致陈礼杰被群殴而严重受伤,差点死于非命。
本案发生的原因是许少旭故意挑起事端,许少旭除了动手殴打陈礼杰之外,还多次指使陈剑丰、陈育彬对陈礼杰进行殴打,许少旭动用暴力殴打王家欢等人阻止其劝架,导致事态恶化,许少旭还亲自驾驶车辆准备载陈礼杰到其它地方再行殴打,意图把陈礼杰活活打死,许少旭罪大恶极,是本案主犯,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本案发生后被告畏罪潜逃,经公安机关全力抓捕,被告陈育彬,陈剑丰已归案,关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案件在侦查期间。
鉴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2019年5月9日,原告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先行追回经济损失。
但揭东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刑事部分尚在侦查期间,需要由人民法院对刑事部分查明事实并作出有关判决生效之后才能审理本案的民事赔偿。
本案现己作岀(2019)粤52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申请抗诉,但未被批准,该判决现己生效。
综上所述,三名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肆意殴打他人、造成原告轻伤一级,其行为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严重触犯我国的宪法及刑法。
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伤害原告身体,应对原告因此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2865.32元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许少旭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陈剑丰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陈育彬辩称,我原与原告完全不认识,我也没有邀请他到我的包厢喝酒,我之所以用砖头砸原告,也是原告先用刀刺我,其他的没有意见。
原告提供的部分医疗单据即揭西平安堂不是正规发票,其他赔偿由法庭依法认定判决。
原告提交了以下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立案告知书一份,证明原告被故意伤害的事实;3、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遭受伤害的程度,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4、原告被打视频一份,证明原告遭受三被告伤害的事实;5、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单据,证明原告被伤害住院治疗天数以及医疗费用的金额等事实;6、刑事判决书、不抗诉理由说明书,证明被告伤害原告的事实,被告许少旭尚未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的事实。
被告陈育彬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无异议。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视频不完整。
对证据5中的揭西平安堂的单据有异议,其他无异议。
对证据6无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3即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均由公安机关出具,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的证据4视频一份,因该视频不完整,只能证明打架的部分经过。
对原告证据5中的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单据是正规医院出具的,本院予以认定。
对揭西平安堂的单据,因为不是正规的医疗费发票,也没有提供治疗原告病情的证明,且被告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
对翁腾牙科的证明,既没有提供发票,也没有提供治疗原告病情的证明,本院不予确认。
对原告的证据6刑事判决书、不抗诉理由说明书,刑事判决书是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是检察院出具的文书,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即(2019)粤52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以及证人询问笔录,该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2日凌晨5时许,原告陈礼杰与被告陈育彬、陈剑丰在揭阳市揭东区******“大笑茶座”7号包厢喝酒时发生纠纷并吵架,随即被在场的其他人劝开。
双方准备离开茶座时,被告陈育彬和原告陈礼杰在该茶座门口再次发生肢体冲突。
被告陈剑丰见状遂上前帮助被告陈育彬,被告陈育彬、陈剑丰对原告陈礼杰进行殴打,后陈礼杰拿一把小刀企图刺被告陈育彬,被告陈育彬拿一块砖头砸中原告陈礼杰的头部并将其所持的小刀打掉,随后双方被在场的其他人劝开,原告陈礼杰被送往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腰部软组织挫伤;2.左侧多根肋骨骨折;3.头皮裂伤;4.脑震荡;5.左足皮肤挫伤。
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出院,共住院65天。
原告陈礼杰的伤情经揭阳市********鉴定,陈礼杰于2018年3月22日外伤导致左侧第2、3、4、5、6、7肋骨骨折,陈礼杰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7月30日,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决陈育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剑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1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民事赔偿。
另查明,原告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的城乡分类代码为122。
本院认为,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陈剑丰、陈育彬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原告陈礼杰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原告陈礼杰对引发本案纠纷有一定的责任,双方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被告陈剑丰、陈育彬应承担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原告陈礼杰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次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陈剑丰、陈育彬承担原告损失80%的责任,原告陈礼杰承担损失20%的责任。
被告陈剑丰、陈育彬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陈剑丰、陈育彬内部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另外,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许少旭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许少旭在本案有参与对陈礼杰进行伤害的证据,原告向法庭申请调查(2019)粤52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的庭审笔录、侦查机关讯问笔录、询问证据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法院作出的(2019)粤52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均未能证明被告许少旭有参与对原告的伤害,故原告请求被告许少旭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的赔偿计算标准是按《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损失,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故原告的损失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剔除。
原告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的城乡分类代码为122,根据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类代码可以确认原告的户籍地为城镇,故原告的各赔偿项目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综上,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有原告提供的医院医疗收费票据4单,是正规的医院医疗费发票,金额共27289.2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65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65天=6500元。
3、营养费,本院确定为500元。
4、护理费,揭阳市人民医院没有明确的医嘱,原告住院65天,按住院期间配护理人员1名/天,150元/天计,即150元×(65天×1人)=9750元。
5、交通费,原告住院65天,以每天30元计为1950元。
6、误工费,原告住院65天,可按58258元/年计,但原告请求按57581元/年计,本院予以照准,故误工费为57581元÷365天×65天=10254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情况,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5000元。
综上,原告陈礼杰的损失为:医疗费27289.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9750元、交通费1950元、误工费102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共61243.22元,由被告陈剑丰、陈育彬承担80%责任,即被告陈剑丰、陈育彬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为61243.22元×80%=48994.57元。
原告请求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剑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