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淑娜,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二原告系夫妻)原告郑学松、李淑娜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郑学松、李淑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