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白易与被告黄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213民初37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大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20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白易;黄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213民初37号 原告:白易,男,回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媛,女,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原告白易诉被告黄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黄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媛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800元(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228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之日起按年利率的24%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日被告黄媛向原告白易借款2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

被告自借款后,不支付原告利息,不归还借款本金。

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款。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媛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微信转账截图两张,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

发票一张,证明被告本人电话号码与微信号码相同。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规范,内容明确,被告也未提出反驳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日,被告黄媛向原告白易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白易要求被告黄媛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的利息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7个月的利息28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的证据,所以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