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王华燕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109执9676号之一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22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王华燕
案由:其他案由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09执9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0251403X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小兴。

被执行人王华燕,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与被执行人王华燕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2019)浙0109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36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1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