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二O二O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十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欠款5000元。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具体金额根据迟延期限另行计算。
(3)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户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件往来款专户账号:21×××01-3003或将该款直接交到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联系人:于志栋联系电话:48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