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组织机构代码9137060005792305XL。
申请人崔德权、周力等四十三人与被申请人新专电子(烟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四十三案,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