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薛寅复。
委托代理人周攀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黎劲康,局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政府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显强,局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秀环,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彩虹(佛山)平板显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行政处理一案的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原告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为被告起诉的行政案件一案,请求撤销粤经信创新〔2014〕290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动漫城云数据中心等24个财政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71行初970号。
而本案两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的依据为该份通知。
因此,本案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正在审理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