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华,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