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男性,1978年01月31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支付案件履行款25734.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8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某的银行存款26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