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家味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千鱼食品有限公司、朱思闯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57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13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河南家味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千鱼食品有限公司;朱思闯
案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74号原告:河南家味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号孵化楼1109号。

法定代表人:葛云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飞,北京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千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东闫村铁路口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朱思闯。

被告:朱思闯,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河南家味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道公司)与被告山东千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鱼公司)、被告朱思闯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味道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千鱼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查扣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千鱼公司承担。

原告味道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和保单51101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味道公司对被告千鱼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