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9000元及利息(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罚息等)。
(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拘留、罚款、搜查等强制措施,并将你(单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附:风险提示)。
开户名称:庄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账号:34×××78(如将执行款汇款到本院执行款账户,需告知本院,联系方式在本通知书下方,随邮一份送达地址确认单,需认真填写并交到本院)。
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执行员 :孙京书记员:李玉宾本院地址:庄河市世纪广场3号邮编:1164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