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崔新军与大连东海岸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283执171号
所属地区:庄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09公开日期:2020-12-26
当事人:崔新军;大连东海岸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0)辽0283执171号大连东海岸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崔新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3民初6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9000元及利息(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罚息等)。

(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拘留、罚款、搜查等强制措施,并将你(单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附:风险提示)。

开户名称:庄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账号:34×××78(如将执行款汇款到本院执行款账户,需告知本院,联系方式在本通知书下方,随邮一份送达地址确认单,需认真填写并交到本院)。

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执行员 :孙京书记员:李玉宾本院地址:庄河市世纪广场3号邮编:1164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