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成于2020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对你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