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与薛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902执430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盐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20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薛宏
案由:信用卡纠纷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主要负责人:庄号召。

被执行人:薛宏,男,1984年12月21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薛宏信用卡纠纷一案,(2019)苏0902民初2709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