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新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481执1718号
所属地区:永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02公开日期:2020-04-08
当事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新才;管洪梅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6511Y。

法定代表人:姜能果,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管新才,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管洪梅,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管新才之妻。

本院在执行××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安农信社)与被执行人管新才、管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管洪梅已于2011年7月12日死亡。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管新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2019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永安信用社以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管新才、管洪梅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81执1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倩 审判员 钟增贵 审判员 陈新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肖 莉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