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姜能果,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管新才,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管洪梅,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管新才之妻。
本院在执行××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安农信社)与被执行人管新才、管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管洪梅已于2011年7月12日死亡。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管新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2019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永安信用社以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管新才、管洪梅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81执1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倩 审判员 钟增贵 审判员 陈新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肖 莉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