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仕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204刑初18号
所属地区:唐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16公开日期:2020-08-14
当事人:吴仕华
案由:盗窃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4刑初18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仕华,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

198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东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4月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东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8年11月13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仕华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仕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吴仕华2019年11月24日经过古冶区张某养殖大棚时发现大棚内饲养有山羊,25日发现养殖大棚院内有狗。

为了盗窃山羊,26日晚被告人吴仕华用买来的鸡心混合老鼠药将张某养殖大棚内的狗毒死。

28日凌晨许,吴仕华翻墙进入张某养殖大棚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拴住领头羊牵走,羊群在后跟随领头羊回到吴仕华家中,共盗窃山羊8只,经古冶区发展和改革局认证价值9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仕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仕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仕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被盗山羊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仕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仕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仕华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