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庆琳、聊城金鲁裕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522民初43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莘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20公开日期:2020-07-28
当事人:王庆琳;聊城金鲁裕化工有限公司;黄明光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2民初433号 申请人:王庆琳,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华龙区。

被申请人:聊城金鲁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经济技术开发区商王庄村。

被申请人:黄明光,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申请人王庆琳与被申请人聊城金鲁裕化工有限公司、黄明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金鲁裕化工有限公司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云支行账户的存款4500元,暂停支付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