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州市二七区银桥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105执16338号之二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10公开日期:2020-07-29
当事人:郑州市二七区银桥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香辉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6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银桥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京华制管厂内。

经营者:曹松森。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14层14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香辉,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郑州市二七区银桥建筑设备租赁站诉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香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9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认: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0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一、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徐香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银桥建筑设备租赁站截止2018年7月16日的一期物资租赁费218,393.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银桥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02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银桥建筑设备租赁站截止2018年7月16日的二期物资租赁费618,379.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02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银桥建筑设备租赁站价值466,162.2元的租赁物资(钢管16867.6米、管扣47126个、顶托2324个、接头200个、钢丝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