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904921718D。
负责人:黄国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立武,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文昌宫村九社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501065257。
系原告四川合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支支行职工。
被告:单正雄,男,生于1968年9月27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康佳小区路1号2单元附2号。
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809270031。
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支支行与被告单正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98133.14元(该利息金额截至2019年6月24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含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等);3.判令被告承担抵押责任,以其抵押物变卖或拍卖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5日,被告以归还借款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82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25日,被告将位于赤水市北路小区二型房B座第二套【房权证赤水市字第201204228号】、赤水市延安路百货公司仓库【房权证赤水市字第201003293号】作为借款抵押物。
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足额借款。
被告收到款后,从未结付过利息。
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中,经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诉中请求的借款82万元实际为借款未结利息,借款本金被告于2019年9月已经还清,经结算所欠的全部利息总额是944144.78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