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贺新与刘广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282执保14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09公开日期:2020-06-28
当事人:贺新;刘广浩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82执保14号 申请保全人:贺新,男,1972年3月16日生,住:开原市。

被申请保全人:刘广浩,男,1986年11月15日生,住:天津市。

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刘广浩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1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依法作出(2020)辽128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保全人刘广浩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1万元予以冻结。

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