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全兴,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得耳布尔镇林海路军民街。
法定代表人:赵虎祥,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18号。
诉讼代表人:李香杰,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巴泉清与被告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巴泉清诉称,2014年1月3日,二被告签订了《13#盲竖井掘砌、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13#盲竖井掘砌、安装工程,工程承包价9791223.13元。
后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上述涉案项目,该项目于2014年10月份完工。
2015年9月16日,二被告签订了《22#盲竖井掘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22#盲竖井掘砌工程,工程承包价15977062.29元。
后被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上述涉案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8月12日完工。
至今,上述案涉两工程均已完工,但均未进行工程审计、决算。
被告就上述两工程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亦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
2017年8月2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8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为被告破产管理人。
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均未偿还。
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暂定800万元(具体数额待工程项目审计后确定),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鲁06破4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鲁06破4号决定书:指定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并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7)鲁06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