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温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炳,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春,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才龙,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之1,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心语花园一区18座28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5************911。
被告:刘奕君,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心语花园一区18座28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5************067。
被告:卢才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之1,公民身份号码440************916。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春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卢才龙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09488.86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个人贷款合同》第5条、第6条的约定,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对逾期贷款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暂计至2019年11月8日,尚拖欠利息13700.31元,罚息35.51元,复利49.38元,本息合计823274.06元】;2.请求判令被告卢才龙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24698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卢才龙、刘奕君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心语花园一区18座2804房【粤房地预登佛预字第0200397710号】的房产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刘奕君、卢才盛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合同签订情况1.《贷款申请书》2016年3月5日,被告卢才龙向原告申请贷款用于购买住房,被告刘奕君作为被告卢才龙的配偶在申请书上签名确认对被告卢才龙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知情并同意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2.《个人贷款合同》2016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卢才龙、刘奕君、卢才盛签订了编号为387220160096的《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卢才龙向原告申请贷款用于购买住房,贷款金额为91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2046年3月15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
合同第5条及附表第6项约定:贷款执行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4.9%下浮15%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从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6条及附表第7项约定: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35条、第36条约定:被告卢才龙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
被告卢才盛自愿为被告卢才龙因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25条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为保证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被告卢才龙、刘奕君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保利心语花园一区18座2804房【粤房地预登佛预字第0200397710号】为本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合同第16条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
二、贷款发放情况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告卢才龙发放贷款91万元并汇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贷款首期执行年利率4.165%,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46年3月15日,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三、违约情况被告卢才龙在收到贷款后,仅偿还了部分款项,之后未按时足额还款,经原告屡次催收未果。
根据《个人贷款合同》第36条的约定,原告现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
被告刘奕君作为被告卢才龙配偶及共同抵押人,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奕君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被告卢才盛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次诉讼,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补充,截止至2020年1月6日,被告尚欠本金796249.90元、利息2118.80元。
三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无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辩证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
另查明一,原告为本案与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签订《一般代理协议》,约定原告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提供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律师费按823274.06元的3%计算。
另查明二,案涉不动产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借款发生于被告卢才龙、刘奕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人共同合意借款,故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才龙、刘奕君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原告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卢才龙、刘奕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计收罚息、复利。
原告所诉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金额准确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赔偿律师费,现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被告卢才龙、刘奕君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
原告所诉律师费金额偏高,本院仅支持12349元,超出金额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卢才龙、刘奕君自愿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