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杜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洁、蓝文达,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山市三乡镇威尔特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8N。
投资人:肖永题。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环罚字[2019]07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中环罚字[2019]07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三乡镇威尔特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威尔特五金制品厂)抛丸工序和水口打注工序正在生产,均已配套粉尘处理设施,抛丸工序配套的粉尘治理设施已损坏没有开启,导致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水口打注工序配套的粉尘治理设施闲置未启动,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中环规字[2017]2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一条第1款第(1)项裁量标准,决定对威尔特五金制品厂罚款十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23日向威尔特五金制品厂送达了中环罚字[2019]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尔特五金制品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经催告,威尔特五金制品厂逾期仍未履行。
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威尔特五金制品厂缴纳罚款十万元。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