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327刑初1402号
所属地区:苍南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03公开日期:2020-06-09
当事人: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
案由:敲诈勒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27刑初14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宗省(曾用名王银极),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桐梓县。

因吸毒于2019年5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洪雨(曾用名杨老二),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

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10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12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得江(曾用名龙建),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桐梓县。

因赌博于2019年5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100元。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检刑诉〔2019〕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及曹银锋(刑拘在逃)经事先预谋,驾驶浙C×××××车辆到苍南县,拦截被害人赵某驾驶的装载走私成品油的货车皖J×××××,并向被害人赵某、孟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

后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曹银锋在等待孟某、赵某的老板到场协商期间,发现有警察出警,并立即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孟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的供述,检查、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龙得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龙得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王宗省、杨洪雨、龙得江均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得江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宗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洪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龙得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被告人杨洪雨的作案工具手机(串号353282073810795)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丁良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