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虎林市水务局、武忠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381行审3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虎林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1-13公开日期:2020-06-09
当事人:虎林市水务局;武忠奎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黑038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水务局,住所地址虎林市虎林镇。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宏岷,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虎林市阿北涝区管理站,住所地虎林市。

被执行人武忠奎,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虎林市。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水务局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虎水限缴(2019)第013号《限期缴纳水利工程供水水费通知书》。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水务局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虎水限缴(2019)第013号《限期缴纳水利工程供水水费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武忠奎。

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5条、《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37条及虎发改价格(2012)4号文件,纳费人所种水田属阿北涝区自流灌区,经核实你种植水田49亩,每亩收费35.69元,年应缴水费1748.81元,经核实你欠缴2016年至2018年水费合计1748.81元,请你在2019年11月21日前,将上述款项交到阿北涝区管理站。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虎林市人民政府或鸡西市水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水务局于2020年1月9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虎水限缴(2019)第013号《限期缴纳水利工程供水水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虎林市水务局2019年5月21日将《限期缴纳水利工程供水水费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武忠奎,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