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少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宏岷,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虎林市阿北涝区管理站,住所地虎林市。
被执行人武忠奎,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虎林市。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水务局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虎水限缴(2019)第013号《限期缴纳水利工程供水水费通知书》。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水务局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虎水限缴(2019)第013号《限期缴纳水利工程供水水费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武忠奎。
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5条、《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37条及虎发改价格(2012)4号文件,纳费人所种水田属阿北涝区自流灌区,经核实你种植水田49亩,每亩收费35.69元,年应缴水费1748.81元,经核实你欠缴2016年至2018年水费合计1748.81元,请你在2019年11月21日前,将上述款项交到阿北涝区管理站。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虎林市人民政府或鸡西市水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水务局于2020年1月9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虎水限缴(2019)第013号《限期缴纳水利工程供水水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虎林市水务局2019年5月21日将《限期缴纳水利工程供水水费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武忠奎,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