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易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3民终4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自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1-06公开日期:2020-06-09
当事人: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培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九洪村5组1号。

法定代表人:甘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彬,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培,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上诉人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