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单绍干,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张国亮与被执行人单绍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10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被告单绍干归还原告张国亮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740元,由被告单绍干承担。
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单绍干在履行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被执行人单绍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国亮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8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19年8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名下无证券、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8月16日,本院到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单绍干在昆山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8月16日,本院到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单绍干公积金信息。
5、由于被执行人单绍干未按期履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对其限制高消费。
6、2019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11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9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另查明,本院在执行(2019)苏0583执2900号刘庆明与单绍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5月8日委托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调查其辖区内单绍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同年5月14日,建湖县人民法院出具点对点专线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单绍干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单绍干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对其采取公安临控措施,临控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未找到单绍干,该案因无财产执行而程序终结执行。
10、2019年12月6日,本院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执行告知书》,通知其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未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1、2020年1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