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乌鲁木齐市荣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志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0105民初202号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1-10公开日期:2020-03-12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荣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志斌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0105民初20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荣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东街88号荣昌小区6栋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巩永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灵仙,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高志斌,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荣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荣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