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帆,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周虎,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
张志强申请执行杨帆、周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7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认:一、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12.04元;二、被告周虎对上述款项中的5886.3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杨帆、周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张志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帆、周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杨帆、周虎名下银行存款较少。
2.查询被执行人杨帆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周虎名下有车辆,车辆未实际扣押。
3.查询被执行人杨帆、周虎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4.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帆、周虎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房产登记信息。
5.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帆、周虎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杨帆、周虎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帆、周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杨帆、周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帆、周虎邮寄传票传唤其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均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本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