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20)湘07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妹与被执行人金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702执13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1-14公开日期:2020-03-31
当事人:周小妹;金正平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7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妹。

被执行人:金正平。

申请执行人周小妹与被执行人金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民初77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正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正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5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 睿书 记 员 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